土地已經轉給他人。為什麼他們還收到地價稅單?一位王先生向稅務機關解釋說,他名下的所有土地都已出售,但他也收到了今年的地價稅支付書,這給了他一個大問號。

新竹縣稅務局指出,地價稅以當年8月31日為準「納稅義務基準日」,只要是8月31日登記在土地登記簿上的所有人或典權人,就是年度地價稅的納稅義務人。人們想知道為什麼土地已經轉讓給他人並收到地價稅單?截自photoAC也就是說,如果出售的土地在8月31日之前完成轉讓登記,當年的地價稅將由新所有人承擔;相反,如果轉讓登記只在9月1日之後完成,納稅人仍然是原土地所有人。

稅務局解釋說,由於王先生出售的土地轉讓登記日期在9月1日之後,今年仍是地價稅納稅人,仍將收到地價稅單。稅務局指出,如果人們有其他問題,他們可以打電話給稅務局進行協商,並會有專人為您服務和回答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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